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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海事局发布一些关于船舶配备有关防污文书的指导意见
各海事处、船公司、渡口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11号令),做好船舶相关防污文书的配备工作,根据交通部2005年11号令和中国海事局《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的1995年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2005〕193号)的规定,结合我辖区船舶的具体情况,现就沿海和内河航行船舶配备《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船舶垃圾公告牌》、《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等防污文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船舶垃圾公告牌》的配备
1.客渡船:
乡镇横水渡船: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乡镇渡船,须在客舱(载客甲板)显眼处张贴一张硬塑质内河格式垃圾公告牌和在适当的位置设置1个垃圾桶。
客船(航行于海滨码头、东南至硇州航线的客船和港内旅游观光船):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客船,根据其客舱的实际情况,*少须在旅客进出舷门及客舱各张贴一块金属质公告牌(根据其航线配置内河/沿海格式)并在客舱和船尾甲板与客舱各设置一垃圾桶。
2.车渡船:湛江渡口所、麻斜、南三、特呈、南渡河、硇州现有的车渡船须在装车甲板两舷内侧板显眼处各张贴一张硬塑质垃圾公告牌(根据其航线类别配置内河/沿海格式)和在便于人员投放垃圾的位置设置两个及以上的垃圾桶。
3.港作船(包括港内拖轮、加油船、工程船、公务船艇等只在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总长12米或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在船员餐厅和驾驶楼各张贴一张硬塑质垃圾公告牌(根据海港/河港性质配置沿海/内河格式)及在适当位置设置两个及以上垃圾桶。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至少配备三块硬塑质公告牌,置于船员餐厅及两舷梯入口处。
4.运输船(港内航行、作业的船除外):
内河运输船(包括水泥船):总长12米或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须在驾驶楼和餐厅各张贴一张硬塑质(内河格式)的垃圾公告牌和在甲板、舱室设置两个及以上的垃圾桶。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至少配备三块金属质公告牌,置于船员餐厅及两舷梯入口处。
沿海运输船:总长12米或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须在驾驶楼和餐厅各张贴一张硬塑质(沿海格式)的垃圾公告牌和在甲板、舱室设置两个及以上的垃圾桶。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至少配备三块金属质公告牌,置于船员餐厅及两舷梯入口处。严格按照垃圾管理计划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垃圾桶。
二、关于《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配备
1.根据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的1995年修正案的通知》,沿海航行的所有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包括遮蔽航区)应配备一份船员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关于内河船舶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且单位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须备有符合编制要求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
2.根据有关法规,结合辖区船舶的实际情况,下列船舶可不编制《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设置《船舶垃圾记录簿》:辖区所有的乡镇渡船、车渡船、钢丝网水泥运输船,海滨码头、东南至硇州航线的高速客船及不满400总吨的港作船。
三、关于《货物记录簿》的配备
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所有载运化学品船舶须配备《货物记录簿》。
四、关于《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类记录簿》的配备
1.所有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固定或浮动钻进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应备有有效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类记录簿》。
2.150总吨以下油船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不需备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类记录簿》,但应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3.150总吨以下油船要求船上需制定包括事故报告、控制排放、应急措施在内的油污应急预案,该预案不需要审批。
五、关于船舶污染物的处理要求
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船舶排放船舶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和要求,不符合排放标准和要求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不得任意排放。根据乡镇渡船的实际情况,可由船员将污染物自带上岸处理,并将污染物处理的情况记录在航海日志或专设船舶污染物记录簿里备查,记录簿用完后在船上保存2年。
六、有关船舶防污文书的签发须知
1.对于符合要求设置垃圾公告牌条件,不需编制《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船舶,按上述相关要求张贴垃圾公告牌和设置垃圾桶,然后将各船张贴垃圾公告牌的编号、块数及设置垃圾桶的数量书面报告属地海事处并申请现场认可。海事处接报后,应派员现场检查指导;如船舶在外地,海事处可要求船主提供购买垃圾公告牌和垃圾桶的票据备查。海事处应将现场检查或备查情况填写《船舶配备垃圾公告牌现场核查登记》(见附件),及时反馈局危防处,以便汇总上报。
2.对于符合编制《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船舶油污应急计划》等防污文书的船舶,执行原定的申请、受理、审批工作程序。
七、关于船舶防污相关文书的购买
有关证订事宜向我局危防处咨询,电话:0759—2210795。
八、关于船舶配备相关文书时间和监督检查的要求
交通部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明确“船舶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有关船舶文书的配备,2006年4月1日起实施检查并采取强制纠正措施”。我局将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开展船舶防污文书的专项检查。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交通部2005年11号令,各船舶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各海事处要加强对船舶配备相关防污文书和设备的监督指导工作,敦促船舶单位做好配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