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容式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
自容式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
4.2.1 自容式充油电缆必须接有供油装置。供油装置的选择,应使电缆工作的油压变化符
合下列规定:
(1)电缆线路*高部位油压,在冬季*低温度空载时,不得小于允许*低工作油压。
(2)电缆线路*低部位油压,在夏季*高温度满载时,不得大于允许*高工作油压。
(3)电缆线路*低部位或供油装置区间长度一半部位的油压,在夏季*高温度突增至额定
满载时,不宜大于允许*高暂态油压。
(4)电缆线路*高部位或供油装置区间长度一半部位的油压,在冬季*低温度从满载突然
切除时,不得小于允许*低工作油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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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自容式充油电缆的容许*低工作油压,必须满足维持电缆电气性能的要求;容许*
高工作油压、暂态油压,应符合电缆耐受机械强度的能力。且遵守下列规定:
(1)容许*低工作油压不得小于0.02MPa。
(2)铅包、铜带径向加强层构成的电缆,容许*高工作油压不得大于0.4MPa;用于重要
回路时不宜大于0.3MPa。
(3)铅包、铜带径向与纵向加强层构成的电缆,容许*高工作油压不得大于0.8MPa;用
���重要回路时不宜大于0.6MPa。
(4)容许*高暂态油压,可按0.5 倍容许*高工作油压计。
4.2.3 供油装置的选择,应使可能供油量大于电缆需要供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油装置可采用压力油箱。压力油箱的可能供油量,宜按夏季高温满载、冬季低温空
载等电缆可能有的工况下油压*大变化范围条件确定。
(2)电缆需要供油量,应计及负荷电流和环境温度变化所引起电缆线路本体及其附件的油
量变化总和。
(3)供油装置的供油量,宜有40%的裕度。
(4)电缆线路一端供油方式且当每相仅一台工作供油箱时,对重要回路应另设一台备用供
油箱;当每相配有两台及以上工作供油箱时,可不设置备用供油箱。
4.2.4 供油箱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按相分别配置。
(2)一端供油方式当电缆线路两端有较大高差时,宜在较高地位的一端配置。
(3)线路较长当一端供油不能满足容许暂态油压要求时,可在电缆线路两端或油路分段的
两端配置。
4.2.5 供油系统及其布置,应使管路较短、部件数量紧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相设置多台供油箱时,应并联连接。
(2)供油管的管径不得小于电缆油道管径,宜用含有塑料或橡皮绝缘护套的铜管。
(3)供油管应经一段不低于电缆护层绝缘强度的耐油性绝缘管再与终端或塞止接头相连。
(4)在可能发生不均匀沉降或位移的土质地方,供油箱与终端的基础应整体相连。
(5)户外供油箱宜有遮阳。环境温度低于供油箱工作容许*低温度时,应采取加热等改善
措施。
4.2.6 供油系统应按相设有过低、过高油压越限报警功能的监察装置,且使油压事故信号
能可靠地传到运行值班处。
5 电缆敷设
5.1 一般规定
5.1.1 电缆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2)满足**要求条件下使电缆较短。
(3)便于敷设、维护。
(4)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5)充油电缆线路通过起伏地形时,使供油装置较合理配置。
5.1.2 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都应满足电缆允许弯
曲半径要求。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电缆绝缘及其构造特性要求。对自容式铅包充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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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允许弯曲半径可按电缆外径的20 倍计。
5.1.3 电缆群敷设在同一通道中位于同侧的多层支架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讯电缆的顺序
排列。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 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
要求时,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
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原则来配置。
(2)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 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
支架,1kV 及以下电力电缆也可与强电控制和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3)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需实行耐火分隔时,宜适当配置在不同层次的支架上。
5.1.4 同一层支架上电缆排列配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和信号电缆可紧靠或多层迭置。
(2)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叶形)配置外,对重要的同
一回路多根电力电缆,不宜迭置。
(3)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缆情况外,电力电缆相互间宜有35mm 空隙。
5.1.5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间距离,应同时满足电缆金属护层的正
常感应电压不超过允许值,并使按持续工作电流选择电缆截面尽可能较小的原则来确定。未
呈品字形配置的单芯电力电缆,有两回线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时,应计入相互影响。
5.1.6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与公用通讯线路相距较近时,宜维持技术经济上有利的电
缆路径,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抑制感应电势的措施:
(1)使电缆支架形成电气通路,且计入其他并行电缆抑制因素的影响。
(2)对电缆隧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行钢筋网焊接连通。
(3)沿电缆线路适当附加并行的金属屏蔽线或罩盒等。
5.1.7 明敷的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管道上部。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相互间
距应符合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的规定(表5.1.7)。
表 5.1.7 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mm)
电缆与管道之间走向 电力电缆 控制和信号电缆
平行 1000 500
热力管道
交叉 500 250
其他管道平行 150 100
5.1.8 需抑制电气干扰强度的弱电回路控制和信号电缆,除遵照本规范第3.6.5 条~第3.6.8
条规定外,当需要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与电力电缆并行敷设时相互间距,在可能范围内宜远离;对电压高、电流大的电力电
缆间距更宜较远。
(2)敷设于配电装置内的控制和信号电缆,与耦合电容器或电容式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或
避雷针接地处的距离,宜在可能范围内远离。
(3)沿控制和信号电缆可平行敷设屏蔽线或将电缆敷设于钢制管、盒中。
5.1.9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含有可能影响环境温升
持续超过5℃的供热管路。有重要回路电缆时,严禁含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
5.1.10 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敷设电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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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1 在可能范围应使电缆距爆炸释放源较远,敷设在爆炸危险较小的场所。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应在较高处架空敷设,且对非铠装电缆采取穿管或置于
托盘、槽盒中等机械性保护。
(2)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应敷设在较低处的管、沟内,沟内非铠装电缆应埋砂。
5.1.10.2 电缆沿输送易燃气体的管道敷设时,应配置在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且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宜在管道上方。
(2)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宜在管道下方。
5.1.10.3 电缆及其管、沟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板孔洞处,应以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5.1.10.4 电缆线路中间不应有接头。
5.1.11 非铠装电缆用于下列场所、部位时,应采用具有机械强度的管或罩加以保护:
(1)非电气人员经常活动场所的地坪以上2m 范围、地中引出的地坪下0.3m 深电缆区段。
(2)可能有载重设备移经电缆上面的区段。
5.1.12 除架空绝缘型电缆外的非户外型电缆,使用在户外时,宜有罩、盖等遮阳。
5.1.13 电缆敷设在有周期性振动的易振场所,应采用能减少电缆承受附加应力或避免金属
疲劳断裂的措施。可采取下列方法:
(1)在支持电缆部位设置由橡胶等弹性材料制成的衬垫。
(2)使电缆敷设成波浪状且留有伸缩节。
5.1.14 在有行人通过的地坪、堤坝、桥面、地下商业设施的路面或通行的隧洞中,电缆不
得敞露敷设于地坪上或楼梯走道上。
5.1.15 在工厂、建筑物的风道中、煤矿里机械提升的除运输机通行的斜井通风巷道中或木
支架的竖井井筒中,严禁敷设敞露式电缆。
5.1.16 1kV 以上电源直接接地且配置独立分开的中性线和保护地线构成的系统,当使用独
立于相芯线和中性线以外的电缆作保护地线时,同一回路的该两部分电缆敷设方式,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应在同一路径的同一结构管、沟或盒中敷设。
(2)除上述情况外,宜在同一路径的同一构筑物中尽量靠近敷设。
5.1.17 电缆的计算长度,应包括实际路径长度与附加长度。附加长度,宜计入下列因素:
(1)电缆敷设路径地形等高差变化、伸缩节或迂回备用裕量。
(2)35kV 及以上电压电缆蛇形敷设时的弯曲状影响增加量。
(3)终端或接头制作所需剥截电缆的预留段、电缆引至设备或装置所需的长度。对35kV
及以下电压电缆的这部分附加长度,可按附录E 计。
5.1.18 电缆的订货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长距离的电缆线路,宜采取计算长度作为订货长度。对35kV 以上电压单芯电缆,应
按相计;当线路采取交叉互联等分段连接方式时,应按段开列。
(2)35kV 及以下电压电缆用于非长距离情况,宜考虑整盘电缆中截取后不能利用其剩余
段的因素,按计算长度计入5%~10%的裕量,作为同型号规格电缆的订货长度。
(3)水下敷设电缆的每盘长度,不宜少于水下段的敷设长度。有困难时,可含有工厂制的
软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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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敷设方式选择
5.2.1 电缆工程敷设方式的选择,应视工程条件、环境特点和电缆型类、数量等因素,且
按满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的要求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来选择。
5.2.2 电缆直埋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通路少于6 根的35kV 及以下电力电缆,在厂区通往远距离辅助设施或城郊等不
易有经常性开挖的地段,宜用直埋;在城镇人行道下较易翻修情况或道路边缘,也可用直埋。
(2)厂区内地下管网较多的地段,可能有熔化金属、高温液体溢出的场所,待开发将有较
频繁开挖的地方,不宜用直埋。
(3)在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范围,不得采用直埋。
5.2.3 电缆穿管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爆炸危险场所明敷的电缆,露出地坪上需加以保护的电缆,地下电缆与公路、铁
道交叉时,应采用穿管。
(2)地下电缆通过房屋、广场的区段,电缆敷设在规划将作为道路的地段,宜用穿管。
(3)在地下管网较密的工厂区、城市道路狭窄且交通繁忙或道路挖掘困难的通道等电缆数
量较多的情况下,可用穿管敷设。
5.2.4 浅槽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
(2)通道中电力电缆数量较少,且在不经常有载重车通过的户外配电装置等场所。
5.2.5 电缆沟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化学腐蚀液体或高温熔化金属溢流的场所,或在载重车辆频繁经过的地段,不得用
电缆沟。
(2)经常有工业水溢流、可燃粉尘弥漫的厂房内,不宜用电缆沟。
(3)在厂区、建筑物内地下电缆数量较多但不需采用隧道时,城镇人行道开挖不便且电缆
需分期敷设时,又不属于上述(1)、(2)项的情况下,宜用电缆沟。
(4)有防爆、防火要求的明敷电缆,应采用埋砂敷设的电缆沟。
5.2.6 电缆隧道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通道的地下电缆数量众多,电缆沟不足以容纳时应采用隧道。
(2)同一通道的地下电缆数量较多,且位于有腐蚀性液体或经常有地面水流溢的场所,或
含有35kV 以上高压电缆,或穿越公路、铁道等地段,宜用隧道。
(3)受城镇地下通道条件限制或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下,与较多电缆沿同一路径有非高温
的水、气和通讯电缆管线共同配置时,可在公用性隧道中敷设电缆。
5.2.7 垂直走向的电缆,宜沿墙、柱敷设,当数量较多,或含有35kV 以上高压电缆时,
应采用竖井。
5.2.8 在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等有多根电缆汇聚的下部,应设有电缆夹层。电缆数量较少
的情况,也可采用有活动盖板的电缆层。
5.2.9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化学腐蚀液体溢流的场所,厂房内应采用支持式架空敷设。
建筑物或厂区不适于地下敷设时,可用架空敷设。
5.2.10 明敷又不宜用支持式架空敷设的地方,可采用悬挂式架空敷设。
5.2.11 通过河流、水库的电缆,未有条件利用桥梁、堤坝敷设时,可采取水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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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直埋敷设于地中
5.3.1 直埋敷设电缆的路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避开含有酸、碱强腐蚀或杂散电流电化学腐蚀严重影响的地段。
(2)未有防护措施时,避开白蚁危害地带、热源影响和易遭外力损伤的区段。
5.3.2 直埋敷设电缆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缆应敷设在壕沟里,沿电缆全长的上、下紧邻侧铺以厚度不少于100mm 的软土或
砂层。
(2)沿电缆全长应覆盖宽度不小于电缆两侧各50mm 的保护板,保护板宜用混凝土制作。
(3)位于城镇道路等开挖较频繁的地方,可在保护板上层铺以醒目的标志带。
(4)位于城郊或空地旷带,沿电缆路径的直线间隔约100m、转弯处或接头部位,应竖立
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5.3.3 直埋敷设于非冻土地区时,电缆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外皮至地下构筑物基础,不得小于0.3m。
(2)电缆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7m;当位于车行道或耕地下时,应适当加深,且
不宜小于1m。
5.3.4 直埋敷设于冻土地区时,宜埋入冻土层以下,当无法深埋时可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
燥冻土层或回填土中埋设,也可采取其他防止电缆受到损伤的措施。
5.3.5 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电缆与电缆或管道、道路、
构筑物等相互间容许*小距离,应符合表5.3.5 的要求。
表 5.3.5 电缆与电缆或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容许*小距离(m)
电缆直埋敷设时的配置情况 平行 交叉
控制电缆之间 —— 0.5*
电力电缆之间或10KV及以下动力电缆0.1 0.5*
与控制电缆之间 10KV 以上动力电缆0.25** 0.5*
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0.5** 0.5*
热力管沟2*** 0.5*
电缆与地下管沟油管或易燃气管道1 0.5*
其他管道 0.5 0.5*
非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3 1.0
电缆与铁路
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 10 1.0
电缆与建筑物基础0.6*** ——
电缆与公路边 1.0*** ——
电缆与排水沟 1.0*** ——
电缆与树木的主干 0.7 ——
电缆与 1KV 以下架空线电杆1.0*** ——
电缆与 1KV 以上线塔基础4.0*** ——
注:*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可为0.25m;**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可为0.1m;***特
殊情况可酌减且*多减少一半值。
5.3.6 直埋敷设的电缆与铁路、公路或街道交叉时,应穿于保护管,且保护范围超出路基、
街道路面两边以及排水沟边0.5m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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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直埋敷设的电缆引入构筑物,在贯穿墙孔处应设置保护管,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5.3.8 直埋敷设电缆的接头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头与邻近电缆的净距,不得小于0.25m。
(2)并列电缆的接头位置宜相互错开,且不小于0.5m 的净距。
(3)斜坡地形处的接头安置,应呈水平状。
(4)��重要回路的电缆接头,宜在其两侧约1000mm 开始的局部段,按留有备用量方式
敷设电缆。
5.3.9 直埋敷设电缆在采取特殊换土回填时,回填土的土质应对电缆外护套无腐蚀性。
5.4 敷设于保护管中
5.4.1 电缆保护管必须是内壁光滑无毛刺。保护管的选择,应满足使用条件所需的机械强
度和耐久性,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需穿管来抑制电气干扰的控制电缆,应采用钢管。
(2)交流单相电缆以单根穿管时,不得用未分隔磁路的钢管。
5.4.2 部分或全部露出在空气中的电缆保护管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1)防火或机械性要求高的场所,宜用钢质管。且应采取涂漆或镀锌包塑等适合环境耐久
要求的防腐处理。
(2)满足工程条件自熄性要求时,可用难燃型塑料管。部分埋入混凝土中等需有耐冲击的
使用场所,塑料管应具备相应承压能力,且宜用可挠性的塑料管。
5.4.3 地中埋设的保护管,应满足埋深下的抗压要求和耐环境腐蚀性。通过不均匀沉降的
回填土地段等受力较大的场所,宜用钢管。同一通道的电缆数量较多时,宜用排管。
5.4.4 保护管管径与穿过电缆数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管宜只穿1 根电缆。除发电厂、高压变电所等重要性场所外,对一台电动机所有回
路或同一设备的低压电机所有回路,可在每管合穿不多于3 根电力电缆或多根控制电缆。
(2)管的内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或多根电缆包络外径的1.5 倍。排管的管孔内径,还不
宜小于75mm。
5.4.5 单根保护管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根管路不宜超过4 个弯头;直角弯不宜多于3 个。
(2)地中埋管,距地面深度不宜小于0.5m;与铁路交叉处距路基,不宜小于1m;距排水
沟底不宜小于0.5m。
(3)并列管之间宜有不小于20mm 的空隙。
5.4.6 使用排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孔数宜按发展预留适当备用。
(2)缆芯工作温度相差大的电缆,宜分别配置于适当间距的不同排管组。
(3)管路顶部土壤覆盖厚度不宜小于0.5m。
(4)管路应置于经整平夯实土层且有足以保持连续平直的垫块上;纵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0.2%。
(5)管路纵向连接处的弯曲度,应符合牵引电缆时不致损伤的要求。
(6)管孔端口应有防止损伤电缆的处理。
5.4.7 较长电缆管路中的下列部位,应设有工作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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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缆牵引张力限制的间距处。其*大间距,可按本规范附录F 确定。
(2)电缆分支、接头处。
(3)管路方向较大改变或电缆从排管转入直埋处。
(4)管路坡度较大且需防止电缆滑落的必要加强固定处。
5.5 敷设于电缆构筑物中
5.5.1 电缆构筑物的高、宽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工作井的净高,不宜小于1900mm;与其他沟道交叉的局部段净高,不得小于
1400mm。
(2)电缆夹层的净高,不得小于2000mm,但不宜大于3000mm。
(3)电缆沟、隧道中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表5.5.1 所列值。
表 5.5.1 电缆沟、隧道中通道净宽允许*小值(mm)
电缆沟沟深
电缆支架配置及其通道特征
≤600 600~1000 ≥1000
电缆隧道
两侧支架间净通道 300 500 700 1000
单列支架与壁间通道300 450 600 900
注:在110kV 及以上高压电缆接头中心两侧3000mm 局部范围,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500mm。
5.5.2 电缆支架的层间垂直距离,应满足电缆能方便地敷设和固定,且在多根电缆同置于
一层支架上时,有更换或增设任一电缆的可能。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宜符合表5.5.2 所列
数值。
表 5.5.2 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的允许*小值(mm)
电缆电压级和类型、敷设特征 普通支架、吊架 桥架
控制电缆明敷 120 200
10kV 及以下,但6~10kV 交朕聚乙烯电缆除外150~200 250
6~10kV 交朕聚乙烯200~250 300
35kV 单芯
110kV,每层1 根
250 300
35kV 三芯
电
力
电
缆
明
敷 110~220kV,每层1 根以上
300 350
电缆敷设在槽盒中h+80 h+100
注:h 表示槽盒外壳高度。
5.5.3 水平敷设情况下电缆支架的*上层、*下层布置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层支架距构筑物顶板或梁底的净距允许*小值,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
允许弯曲半径要求,且不宜小于按表5.5.2 所列数再加80~150mm 的合值。
(2)*上层支架距其他设备装置的净距,不得小于300mm;当无法满足时应设置防护板。
(3)*下层支架距地坪、沟道底部的净距,不宜小于表5.5.3 所列值。
表 5.5.3 *下层电缆支架距地坪、沟道底部的允许*小净距(mm)
电缆敷设场所及其特征 垂直净距
电缆沟 50~100
隧道 100~150
除下项外的情况200
电缆夹层
至少在一侧不小于 800mm 宽通道处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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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廊道中电缆支架未有围栏防护 1500~2000
厂房内2000
无车辆通过可能2500
厂房外
有汽车通过时 4500
5.5.4 电缆构筑物应满足防止外部进水、渗水的要求,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电缆沟或隧道底部低于地下水位、电缆沟与工业水沟并行邻近、隧道与工业水管沟
交叉的情况,宜加强电缆构筑物防水处理。
(2)电缆沟与工业水管、沟交叉时,应使电缆沟位于工业水管沟的上方。
(3)在不影响厂区排水情况下,厂区户外电缆沟的沟壁宜稍高出地坪。
5.5.5 电缆构筑物应能实现排水畅通,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沟、隧道的纵向排水坡度,不得小于0.5%。
(2)沿排水方向适当距离宜设集水井及其泄水系统,必要时实施机械排水。
(3)隧道底部沿纵向宜设泄水边沟。
5.5.6 电缆沟沟壁、盖板及其材质构成,应满足可能承受荷载和适合环境耐久的要求。可
开启的沟盖板的单块重量,不宜超过50kg。
5.5.7 电缆隧道应每隔不大于75m 距离设**孔(入孔);**孔距隧道的首末端不宜超
过5m。**孔直径不得小于700mm,厂区内的**孔宜设置固定式爬梯。
5.5.8 高差地段的电缆隧道中通道不宜呈阶梯状;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5°。电缆接头不宜
安设在倾斜位置上。
5.5.9 电缆隧道宜采取自然通风。当有较多电缆缆芯工作温度持续达到70℃以上或其他影
响环境温度显著升高时,可装设机械通风;但机械通风装置应在一旦出现火灾时能可靠地自
动关闭。长距离的隧道,宜适当分区段实行相互独立的通风。
5.5.10 非拆卸式电缆竖井中,应有容纳供人上下的活动空间,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未超过5m 高时,可设爬梯且活动空间不宜小于800mm×800mm。
(2)超过5m 高时,宜有楼梯,且每隔3m 左右有楼梯平台。
(3)超过20m 高且电缆数量多或重要性要求较高时,可设简易式电梯。
5.6 敷设于其他公用设施中
5.6.1 通过木质构造桥梁、码头、栈道等公用构筑物,用于重要性木质建筑设施的非矿物
绝缘电缆,应敷设于不燃性的管或槽盒中。
5.6.2 交通桥梁上、隧洞中或地下商场等公共设施的电缆,应有防止电缆着火危害、避免
外力损伤的可靠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不得明敷在通行的路面上。
(2)自容式充油电缆应埋砂敷设。
(3)非矿物绝缘电缆用在未有封闭式通道的情况,宜敷设在不燃性的管或槽盒中。
5.6.3 公路、铁道桥梁上的电缆,应考虑振动、热伸缩以及风力影响下防止金属套长期应
力疲劳导致断裂的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墩两端和伸缩缝处,电缆应充分松弛。当桥梁中有挠角部位时,宜设电缆迂回补偿
装置。
(2)35kV 以上大截面电缆宜以蛇形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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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常受到振动的直线敷设电缆,应设置橡皮、砂袋等弹性衬垫。
5.7 敷设于水下
5.7.1 水下电缆路径选择,应满足电缆不易受机械性损伤、能实施可靠防护、敷设作业方
便、经济合理等要求,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宜敷设在河床稳定、流速较缓、岸边不易被冲刷、海底无石山或沉船等障碍、少
有沉锚和拖网渔船活动的水域。
(2)电缆不宜敷设在码头、渡口、水工构筑物近旁、疏浚挖泥区和规划筑港地带。
5.7.2 水下电缆不得悬空于水中,应埋设于水底。在通航水道等需防范外部机械力损伤的
水域,电缆应埋置于水底适当深度,并加以稳固覆盖保护;浅水区埋深不宜小于0.5m,深
水航道的埋深不宜小于2m。
5.7.3 水下电缆相互间严禁交叉、重叠。相邻的电缆应保持足够的**间距,且符合下列
规定:
(1)主航道内,电缆相互间距不宜小于平均*大水深的1.2 倍。引至岸边间距可适当缩小。
(2)在非通航的流速未超过1m/s 的小河中,同回路单芯电缆相互间距不得小于0.5m,不
同回路电缆间距不得小于5m。
(3)除(1)、(2)项情况外,应按水的流速和电缆埋深等因素确定。
5.7.4 水下的电缆与工业管道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受条件限制时,不得小于15m。
5.7.5 水下电缆引至岸上的区段,应有适合敷设条件的防护措施,且符合下列规定:
(1)岸边稳定时,应采用保护管、沟槽敷设电缆,必要时可设置工作井连接,管沟下端宜
置于*低水位下不小于1m 的深处。
(2)岸边未稳定时,还宜采取迂回形式敷设以预留适当备用长度的电缆。
5.7.6 水下电缆的两岸,应设有醒目的警告标志。
6 电缆的支持与固定
6.1 一般规定
6.1.1 电缆明敷时,应沿全长采用电缆支架、挂钩或吊绳等支持。*大跨距,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满足支持件的承载能力和无损电缆的外护层及其缆芯。
(2)使电缆相互间能配置整齐。
(3)适应工程条件下布置要求。
6.1.2 直接支持电缆用的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吊架的允许跨距,宜符合表6.1.2 规定的
数值。
表 6.1.2 普通支架、吊架的允许跨距(mm)
敷设方式
电缆特征
水 平 垂 直
未含金属套、铠装的全塑小截面电缆 400* 1000
除上述情况外的中、低压电缆800 1500
35kV 以上高压电缆1500 3000
注:*能维持电缆较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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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35kV 及以下电缆明敷时,应设适当固定的部位,并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敷设,应设在电缆线路首、末端和转弯处以及接头的两侧;且宜在直线段每隔不
少于100m 处。
(2)垂直敷设,应设在上、下端和中间适当数量位置处。
(3)斜坡敷设,应遵照(1)、(2)项因地制宜。
(4)当电缆间需保持一定间隙时,宜在每隔约10m 处。
(5)交流单相电力电缆,还应满足按短路电动力确定所需预固定的间距。
6.1.4 35kV 以上高压电缆明敷时,加设固定的部位除应遵照本规范第6.1.3 条要求外,还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终端、接头或转弯处紧邻部位的电缆上,应有不少于1 处的刚性固定。
(2)在垂直或斜坡的高位侧,宜有不少于2 处的刚性固定;使用钢丝铠装电缆时,还宜使
铠装丝能夹持住并承受电缆自重引起的拉力。
(3)电缆蛇形敷设的每一节距部位,宜予挠性固定。蛇形转换成直线敷设的过渡部位,宜
予刚性固定。
6.1.5 在35kV 以上高压电缆的终端、接头与电缆连接部位,宜有伸缩节。伸缩节应大于
电缆容许弯曲半径,并满足金属护层的应变不超出容许值。未设伸缩节的接头两侧,应予刚
性固定或在适当长度内电缆实施蛇形敷设。
6.1.6 电缆蛇形敷设的参数选择,应使电缆因温度变化产生的轴向热应力,无损充油电缆
纸绝缘,不致对电缆金属套长期使用产生应变疲劳断裂。且宜按允许拘束力条件确定。
6.1.7 35kV 以上高压铅包电缆在水平或斜坡支架上的层次位置变化端、接头两端等受力部
位,宜采用能适应方位变化且避免棱角的支持方式。可在支架上设置支托件等。
6.1.8 固定电缆用的夹具、扎带、捆绳或支托件等部件,应具有表面平滑、便于安装、足
够的机械强度和适合使用环境的耐久性。
6.1.9 电缆固定用部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交流单相电力电缆情况外,可采用经防腐处理的扁钢制夹具或尼龙扎带、镀塑金属
扎带。强腐蚀环境,应采用尼龙扎带或镀塑金属扎带。
(2)交流单相电力电缆的刚性固定,宜采用铝合金等不构成磁性闭合回路的夹具;其他固
定方式,可用尼龙扎带、绳索。
(3)不得用铁丝直接捆扎电缆。
6.1.10 交流单相电力电缆固定部件的机械强度,应验算短路电动力条件。宜满足下列关系
式:
7
2
≥ 2.05 ×10−
D
F i LK (6.1.10——1)
式中 F——夹具、扎带等固定部件的抗张强度(N);
i——通过电缆回路的*大短路电流峰值(A);
D——电缆相间中心距(m);
L——在电缆上安置夹具、扎带等的相邻跨距(m);
K——**系数,取大于2。
对于矩形断面夹具:
F=b·h·σ(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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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b——夹具厚度(mm);
h——夹具宽度(mm);
σ——夹具材料允许拉应力(Pa),对铝合金夹具可按。
6.1.11 位于直流牵引的电气化铁道附近时,电缆与金属支持物之间宜设置绝缘衬垫。
6.2 电缆支架
6.2.1 电缆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光滑无毛刺。
(2)适应使用环境的耐久稳固。
(3)满足所需的承载能力。
(4)符合工程防火要求。
6.2.2 电缆支架除支持单相工作电流大于1000A 的交流系统电缆情况外,宜用钢制。在强
腐蚀环境,选用其他材料电缆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沟中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可选用耐腐蚀的刚性材料制。
(2)电缆桥架组成的梯架、托盘,可选用满足工程条件难燃性的玻璃钢制。
(3)技术经济综合较优时,可用铝合金制电缆桥架。
6.2.3 金属制的电缆支架应有防腐蚀处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容量发电厂等密集配置场所或重要回路的钢制电缆桥架,应从一次性防腐处理具有
的耐久性,按工程环境和耐久要求,选用适合的防腐处理方式。在强腐蚀环境,宜采用热浸
锌等耐久性较高的防腐处理。
(2)型钢制臂式支架,轻腐蚀环境或非重要性回路的电缆桥架,可用涂漆处理。
6.2.4 电缆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电缆及其附属件荷重和安装维护的受力要求,且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有可能短暂上人时,按900N 的附加集中荷载计。
(2)机械化施工时,计入纵向拉力、横向推力和滑轮重量等影响。
(3)在户外时,计入可能有覆冰、雪和大风的附加荷载。
6.2.5 电缆桥架的组成结构,应满足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要求,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架的承载能力,不得超过使桥架*初产生长久变形时的*大荷载除以**系数为
1.5 的数值。
(2)梯架、托盘在允许均布承载作用下的相对挠度值,对钢制不宜大于1/200;对铝合金
制不宜大于1/300。
(3)钢制托臂在允许承载下的偏斜与臂长比值,不宜大于1/100。
6.2.6 电缆支架种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的全塑电缆数量较多,或电缆跨越距离较大、高压电缆蛇形安置方式时,宜用电
缆桥架。
(2)除(1)项外,可用普通支架、吊架直接支持电缆。
6.2.7 电缆桥架品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易燃粉尘场所,或需屏蔽外部的电气干扰,应采用无孔托盘。
(2)高温、腐蚀性液体或油的溅落等需防护场所,宜用托盘。
(3)需因地制宜组装时,可用组装式托盘。
(4)除(1)~(3)项外,宜用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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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梯架、托盘的直线段超过下列长度时,应留有不少于20mm 的伸缩缝:
(1)钢制,30m。
(2)铝合金或玻璃钢制,15m。
6.2.9 金属制桥架系统,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使用玻璃钢桥架,应沿桥架全长另
敷设专用接地线。
6.2.10 位于振动场所的桥架系统,对包括接地部位的螺栓连接处,应装置弹簧垫圈。
6.2.11 要求防火的金属桥架,除应遵守本规范第7 章规定外,应对金属构件外表面施加符
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耐火涂层。
7 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
7.0.1 对电缆可能着火蔓延导致严重事故的回路、易受外部影响波及火灾的电缆密集场所,
应有适当的阻火分隔,并按工程重要性、火灾几率及其特点和经济合理等因素,确定采取下
列**措施。
(1)实施阻燃防护或阻止延燃。
(2)选用具有难燃性的电缆。
(3)实施耐火防护或选用具有耐火性的电缆。
(4)实施防火构造。
(5)增设自动报警与专用消防装置。
7.0.2 阻火分隔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 电缆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
的孔洞处,均应实施阻火封堵。
7.0.2.2 在隧道或重要回路的电缆沟中下列部位,宜设置阻火墙(防火墙)。
(1)公用主沟道的分支处。
(2)多段配电装置对应的沟道适当分段处。
(3)长距离沟道中相隔约200m 或通风区段处。
(4)至控制室或配电装置的沟道入口、厂区围墙处。
7.0.2.3 在竖井中,宜每隔约7m 设置阻火隔层。
7.0.3 实施阻火分隔的技术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阻火封堵、阻火隔层的设置,可采用防火堵料、填料或阻火包、耐火隔板等;在楼板
竖井孔处,应能承受巡视人员的荷载。
(2)阻火墙的构成,宜采用阻火包、矿棉块等软质材料或防火堵料、耐火隔板等便于增添
或更换电缆时不致损伤其他电缆的方式,且在可能经受积水浸泡或鼠害作用下具有稳固性。
(3)除通向主控室、厂区围墙或长距离隧道中按通风区段分隔的阻火墙部位应设防火门外,
其他情况下,有防止窜燃措施时可不设防火门。防窜燃方式,可在阻火墙紧靠两侧不少于
1m 区段所有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带,或设置挡火板等。
(4)阻火墙、阻火隔层和封堵的构成方式,均应满足按等效工程条件下标准试验的耐火极
限不低于1h。
7.0.4 非难燃型电缆用于明敷情况,增强防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易受外因波及着火的场所,宜对相关范围电缆实施阻燃防护;对重要电缆回路,可
在适当部位设置阻火段以实施阻止延燃。阻燃防护或阻火段,可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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