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
定義:
《照標》對**照明的解釋是:作為應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并規定有:工作場所內**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這也是CIE的標準,另外,CIE還規定特別危險作業的為10%。對于**照明的設置場所,《照標》沒有進行列舉,防火規范的《高規》和《低規》中有提到“應急照明”和“疏散用應急照明”,但沒有細分或者提及“**照明”這詞,《民規》第24、7、3指出:“凡在火災時因正常電源突然中斷將導致人員傷亡的潛在危險場所(如醫院內的重要手術室、急救室等),應設**照明”,并在本規范附錄C中有要求設計照度應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水平。這條照度要求比《照標》及CIE標準都要高,應該說,醫院內的重要手術室、急救室肯定是屬于“潛在危險場所”,其**照明的照度若能大于正常照明時 的10%。
避難層的應急照明應理解為**照明,照度要求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5%,應急照明的轉換時間也 應滿足**照明的要求,另外,《高規》第6、1、13、8中也有規定:“避難層應設有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其供電時間不應小于1.00h,照度不應胝于1.00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