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部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將生效

      

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組織編制的《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遠洋漁船(船型 船廠 買賣)2015)》(簡稱“2015規則”)將于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實施。“2015規則”是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為適應新時期遠洋漁業**生產管理的要求所修訂頒布的適用于遠洋漁船(船型 船廠 買賣)檢驗的技術規則,將替代2000年頒布實施的《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2000)》(簡稱“2000規則”)中有關遠洋漁船檢驗的規定。這也是我國首部為遠洋漁船專門制定的《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

現行的“2000規則”頒布至今已有15年。多年來,“2000規則”為我國遠洋漁船管理與國際公約接軌,保障我國遠洋漁船在國際海域暢行無阻,提升我國遠洋漁船**管理水平,促進遠洋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十多年來,我國遠洋漁船整體裝備水平顯著提高,現代化、專業化、標準化的遠洋漁船船隊初具規模。截至2014年,國內作業遠洋漁船達到2400余艘,遍布世界3大洋40個國家。但遠洋漁船**事故屢有發生,僅2014年就有發生沉船事件的遠洋漁業**生產事故10起,遠洋漁業**生產形勢依然嚴峻,不容忽視。隨著遠洋漁業的迅猛發展,新船型、新技術、新裝備在新建遠洋漁船中得到更廣泛的應用,以及漁業**管理工作的不斷強化,《國際漁船**公約2012年開普敦協定》生效進程加快等,確保遠洋漁船的技術**是當前漁業船舶檢驗管理工作所面臨的新的挑戰,“2000規則”已不能適應當前遠洋漁船**管理和發展的需要。為此,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組織有關專家,對“2000規則”開展了修訂工作。通過對我國遠洋漁船的實際狀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吸收行業管理部門、船舶設計修造單位、遠洋漁業企業以及漁船檢驗機構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充分考慮遠洋漁船現狀和發展趨勢,以及《國際漁船**公約2012年開普敦協定》等因素,歷時2年編制完成了“2015規則”。

“2015規則”全書共16篇57章約40萬字。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檢驗與發證、噸位丈量、載重線、船舶構造、船舶穩性、輪機、電氣、消防(產品庫 求購 供應)、救生設備(產品庫 求購 供應)、航行設備、信號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船員艙室設備、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結構與設備、起重設備(產品庫 求購 供應)等方面的法定檢驗要求。在規則編制過程中,統籌考慮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際海上人命**公約》(SOLAS公約)、《1969年國際噸位丈量公約》、《73/78防污公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和正在生效進程中的《國際漁船**公約2012年開普敦協定》等要求,堅持“分類指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針對遠洋漁船生產作業海域分為大洋性與過洋性的特點,規定了不同的檢驗要求,增加了規則的操作性;針對現行規則檢驗項目“多、繁、雜”的問題,進行了重新梳理分類,強調了船舶所有人、設計修造企業和監理檢測機構在船舶“建、修、用、管”中的**管理責任,突出了漁船檢驗機構監管職責。與“2000規則”相比,“2015規則”主要做了以下重大修改:一是突出法定檢驗職能定位,改革檢驗監督管理方式,明確劃分出屬于質量控制管理內容的由修造企業負責;二是建立漁船**狀況聲明制度,為改革**大洋性漁船(超低溫金槍魚釣船)年度檢驗機制進行了有效的探索;三是提出了適合過洋性作業漁船的**技術要求,節約了**生產成本,提高了實際可操作性;四是增加了船舶構造**要求,更加符合遠洋漁船大型化現代化發展的趨勢;五是檢驗證書有效期限從4年調整為5年,不僅與漁船管理登記和國際公約要求一致起來,而且方便了管理相對人。

新頒布的“2015規則”是我國遠洋漁業“走出去”30年來**部專門適用于遠洋漁船的技術法規,既是遠洋漁船設計、建造、營運及管理的**準則,又是漁船檢驗機構實施遠洋漁船檢驗工作的執法依據。“2015規則”的生效實施,將有利于**有效推動遠洋漁業**管理工作;有利于遠洋漁業企業認真履行**生產主體責任,健全**生產責任體系和完善**管理制度;有利于設計修造單位提高遠洋漁船設計修造質量;有利于漁船檢驗機構**依法履行檢驗監督管理職責。“2015規則”的生效實施,順應了遠洋漁業“走出去”戰略要求,將為實現海洋漁業裝備現代化和貫徹落實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發揮積極作用。

同時,為與“2015規則”配套,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組織修訂了《鋼質海洋漁船建造規范(2015)》,并已于7月1日生效實施。《鋼質海洋漁船建造規范(2015)》主要突出了漁船建造標準等技術特性的內容。

為切實推動新近頒布的規則和規范的有效貫徹落實,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將于9月下旬開展宣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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