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煤电顶牛:可向煤企征暴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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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虽然煤炭和电力两大行业之间的合同煤订单看似圆满,甚至超额完成计划。但在煤价不断走高的大背景下,煤炭企业是否愿意履约尚未可知,行业人士对订单的落实情况并不存太高的期望。“煤电顶牛”年复一年旧话重提,在管理部门更侧重于对煤价和终端电价进行管制的模式下,困局破解无门。

  说到“煤电顶牛”,不能不提“煤电联动”。煤电联动政策始于2004年年底,政策原意是,以6个月为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较前一个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电价便作相应调整。政策出台后,只在2005年和2006年的五六月间进行过两次联动,上调了上网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此后便不了了之。

  发电企业和中电联在多个场合下呼吁重启“煤电联动”,并认为这是破解“煤电顶牛”的*根本、*有效方法,但笔者认为,已经停止四年的机制短期内无望启动。因为一旦重启,积蓄已久的煤价压力可顺势通过电价,传导到工业企业和用户身上,造成企业盈利能力骤降、CPI走高等,这是各方均不愿意看到的情景。

  在资源品价格上涨是大势所趋,而电价又受到严格管控的背景下,煤炭企业肥得流油,而发电企业瘦得要命,亏损面达半数以上,成为无辜的利益受损者,这并非健康的行业生态,也并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之举,长此以往,会对煤炭和发电企业都造成伤害。

 有没有一种更为合理的方法,来平衡两大行业的利益?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即仿效石油行业,向煤炭企业开征特别收益金。假如煤价达到超过一定标准,企业即按照累进制的方法,缴纳特别收益金。

  特别收益金,俗称“暴利税”。2006年3月份下发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中指出:“(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具体而言,当国产原油销售价格超过40美元/桶时,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将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从20%至40%。通过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可以调控石化企业高利润,支持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达到用之于民的目的。

  对煤炭企业征收的特别收益金,效果有二。一是这笔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可以专项用于补贴电厂,减缓高煤价对其生存造成的压力;二是慑于累进制的特别收益金,煤炭企业涨价的意愿将会大大被稀释,这对平抑高煤价不无裨益。

  开征煤炭“暴利税”也许并非**的制度安排,但在“煤电联动”无法实质性推进之时,这是非常合理的选择,是国家动用财政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补贴利益受损集团,平抑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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