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025—93电力系统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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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53855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颁发《电力系统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办(1993)310号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统一技术标准,由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编制了《电力系统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编号为DL5025—93),经审查通过,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1993年9月1日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技术标准,保证电力系统微波通信工程满足电力系统**可靠、**、经济运行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0.2 微波通信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主要通信方式之一,是确保电网**、**、经济运行的重要技术手段,是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础。

1.0.3 本规程规定了微波通信工程的设计标准,可保证建设电路的技术性能符合要求,为电网管理、电力调度、远方保护、**自动装置提供**、稳定、可靠的信息传输通道。

1.0.4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容量为60话路及以上的模拟与容量为二次群及以上的数字微波通信干线工程设计。上述项目的扩建、改建工程和小型微波通信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1.0.5 微波通信工程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方针和技��经济政策。注意节约用地,重视环境保护。

1.0.6 微波通信工程设计必须保证通信质量,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适用,满足维护使用要求。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

1.0.7 设计中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鉴定合格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采用。引进设备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有关规定。

1.0.8 新建或改建微波通信电路的频率,需由建设或运行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报请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

1.0.9 设计应以电力系统通信设计和通信规划设计为依据,对于通信方案、设备应以近期为主,并与远期发展规划相结合。

1.0.10 微波通信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及部颁现行有关规程的规定。当本规程与国家标准矛盾时,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2 微波通信电路设计技术要求

2.1 电路传输质量指标

2.1.1 容量大于60话路的模拟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

2.1.1.1 每个波道容量大于60话路的模拟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其长度为2500km。

2.1.1.2 该电路在每个传输方向上应包括3套音频调制解调器,6套基群调制解调器,9套超群调制解调器。

2.1.1.3 对于每个传输方向,该电路应分别包括9套微波调制解调器,这些调制解调器把电路分成9个等长的等质段。

2.1.1.4 每个波道容量大于60话路的模拟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如图2.1.1所示。

图2.1.1 60话路以上容量的模拟微波段假设参考电路

2.1.2 每个波道具有60路以上话路容量的模拟微波通信。2500km假设参考电路,任一话路的相对零电平点的噪声功率,当考虑衰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2.1 任何月份的20%以上的时间,噪声计加权1min平均功率7500pW。

2.1.2.2 任何月份的0.1%以上的时间,噪声计加权1min平均功率47500pW。

2.1.2.3 任何月份的0.01%以上的时间,不加权噪声功率(5ms积分时间)1000000pW。

2.1.3 实际模拟微波通信电路允许的噪声功率。

2.1.3.1 与假设参考电路相差不十分大的实际电路,当电路长度L为280~2500km之间时,叙述一话路的相对零电平点噪声计加权功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50km≤L≤840km时:

(1)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1min平均功率3LpW+20pW;

(2)当L小于280km时,任何月份的(280/2500)×0.1%以上时间,1min平均功率47500pW。

当L大于280km时,任何月份的(L/2500)×0.1%以上时间,1min平均功率47500pW。

2.当840km<L≤1670km时:

(1)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1min平均功率3Lpw+400pW;

(2)任何月份的(L/2500)×0.1%以上时间,1min平均功率47500pW。

3.当1670km<L≤2500km时:

(1)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1min平均功率3LpW+600pW;

(2)任何月份的(L/2500)×0.1%以上时间,1min平均轼率47500pW。

2.1.4 容量大于二次群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

2.1.4.1 容量大于二次群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其长度为2500km。

2.1.4.2 在假设参考电路的每个传输方向上包括9套标准系列的数字复用(复接和分接)设备。

2.1.4.3 假设参考电路包括9段等值的等质数字微波段。

2.1.4.4 容量大于二次群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如图2.1.4所示。

图2.1.4 容量大于二次群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

2.1.5 考虑到衰落、干扰及其它各种恶化因素的影响,由2.1.4规定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64kbit/s输出端的误码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2.1.5.1 任何月份0.4%以上时间1min平均误码率不大于1×10-6。

2.1.5.2 任何月份0.054%以上时间1s平均误码率不大于1×10-3。

2.1.5.3 任何月份误码秒的累计时间不大于0.32%。

2.1.5.4 残余误码率不大于5.0×10-9。

2.1.6 考虑到衰落、干扰及其它各种恶化因素的影响,当实际数字微波通信电路长度L为280~2500km时,64kbit/s输出端的误码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2.1.6.1 任何月份(L/2500)×0.4%以上时间1min平均误码率不大于1×10-6。

2.1.6.2 任何月份(L/2500)×0.054%以上时间1s平均误码率不大于1×10-3。

2.1.6.3 任何月份误码的累计时间不大于(L/2500)×0.32%;

2.1.6.4 残余误码率不大于5.0×10-9×L/2500。当L小于280km时,按L=280km规定其误码性能指标。

2.1.7 模拟微波通信2500km假设参考电路和数字微波通信2500km假设参考电路,在任何一年里,可用性指标应大于99.7%。

实际模拟微波通信电路和实际数字微波通信电路,当电路长度为Lkm时,在任何一年里,可用性指标应大于1-(L/2500)×0.3%。

2.1.8 当数字微波通信电路传输特种信息时,数字微波通信电路的传输质量指标,由主管部门在工程设计审查时审定。

2.2 微波通信允许的干扰容限

2.2.1 在模拟微波通信2500km假设参考电路的每个调制段内,系统的各类干扰源在*高话路的零相对电平点处所产生的总干扰噪声功率,在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内,每分钟平均值(加重不加权)不得超过450pW。对于系统的干扰限制分为系统内部和系统外部两个部分。

2.2.2 系统内部各类干扰源所产生的干扰总噪声功率不得超过440pW。

2.2.3 系统外部干扰源的允许干扰噪声功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2.2.3.1 雷达干扰,每个雷达干扰源的允许干扰噪声功率为90pW。每调制段以及全程的雷达干扰源允许干扰噪声功率也为90pW。

2.2.3.2 来自卫星地球站的干扰噪声功率允许值,在2500km假设参考电路的电高话路的零相对电平点处,在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内,每分钟平均值不大于1000pW。

2.2.3.3 对于声音广播干扰源的限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懂串音不应超过:-73.7dBmop;

2.不可懂串音不应超过:-68.7dBmop;

3.单频干扰噪声不应超过:-73.0dBmop。

2.2.3.4 电视广播干扰源的干扰噪声功率允许值,每调制段为10pW。

对于工作在**、三、四电视频道的电视发射台,发射功率为10kW时,与微波站的距离应不小于1km,发射功率为1kW时,与微波站的距离应不小于300m。

2.2.4 数字微波通信的干扰源应考虑系统内部干扰与系统外部干扰,系统内部干扰应计入接收系统的总噪声之内。

2.2.5 系统外部干扰所引起的数字微波通信假设参考电路传输质量指标的恶化量,不应超过其总指标所述时间率的15%~20%。其中来自卫星系统干扰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10%,来自地面通信系统、雷达、广播干扰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5%~10%。其干扰容限如下。

2.2.5.1 来自卫星通信系统的干扰容限。

1.误码率大于1×10-6的时间率0.04%;

2.误码率大于1×10-3的时间率0.0054%;

3.误码秒0.032%;

4.任何1年内的不可用性0.01%。

2.2.5.2 来自地面通信系统、雷达、广播的干扰容限。

1.误码率大于1×10-6的时间率0.02%~0.04%;

2.误码率大于1×10-3的时间率0.0027%~0.0054%;

3.误码秒0.016%~0.032%;

4.任何1年内的不可用性0.005%~0.01%。

2.2.6 对处于卫星地球站协调区的数字微波通信,应根据干扰协调的程序,把对卫星通信系统的干扰限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2.2.6.1 由微波通信对调频固定卫星业务假设参考通道任一话路相对零电平点上,引起的噪声加权1min平均干扰功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月份20%以上时间内不大于70000pWop;

2.任何月份0.3%以上的时间内不大于50000pWop。

2.2.6.2 由微波系统对脉冲编码调制(PCM)固定卫星业务假设参考通道64kbit/s输出端,所引起的干扰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月份0.2%以上的时间内,射频干扰引起的1min平均误码率不大于1×10-6;

2.任何月份0.005%以上的时间内,射频干扰引起的1s平均误码率不大于1×10-3;

3.任何月 由于射频干扰引起的误码秒累计时间不得大于0.16%。

2.2.6.3 由微波系统对连续可变斜率增量调制(CVSD)固定卫星业务假设参考通道32kbit/s输出端所引起的干扰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月份2%以上时间,任意分钟平均射频干扰功率引起的误码率应不大于1×10-4;

2.任何月份0.03%以上时间,任意分钟平均射频干扰功率引起的误码率应不大于1×10-3。

2.2.7 新建的模拟和数字微波站当其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超过35dBW时,天线*大辐射方向应离开同步卫星轨道2°以上,否则,每部发射机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大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2.2.7.1 在同步卫星轨道方向±0.5°内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应不大于47dBW;

2.2.7.2 在同步卫星轨道方向±(0.5°~1.5°)内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应不大于47dBW~55dBW(每度8dB)。

2.2.8 微波站应避免与地球站之间产生相互干扰,二者之间必须进行区域协调或频率协调。

2.3 微波通信设备选型的技术要求

2.3.1 微波通信设备应选择质量高、功耗低、稳定、可靠、便于维护、适应环境条件范围广和价格合量的定型产品,容量选择应满足系统需要并留有备用容量。

2.3.2 为建立统一的通信系统应考虑设备制式的的统一和各种通信方式的互连条件,应选用通用化程度高,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建议的标准化、系列化设备。

2.3.3 选用设备的容量系列、工作频段、设备接口、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有关建议。

2.3.4 微波通信设备应具有稳定可靠的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2.3.4.1 监控系统应按微波站运行管理要求进行分层管理。

2.3.4.2 监控信息的类型和数量应满足微波通信运行管理的要求。

2.3.4.3 需要有公务通道来进行微波系统的维护、监控和传送公务电话。

2.3.4.4 对电路质量应具有不中断业务的监控及全线质量分析功能,应具有内部监视和故障定位功能,对监测的数据应具有处理功能。

2.3.4.5 应具有单个设备或一组设备的设备告警及系统告警指示功能。

2.3.4.6 监控系统应考虑将来扩充的可能,并应提供修改数据库及画面的功能。

2.4 微波容量系列、工作频段的选择

2.4.1 模拟微波容量系列、工作频段应符合国家标准GB7585—87《模拟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系列及波道配置》的规定。

2.4.2 数字微波容量系列应与国家标准GB40—83《脉冲编码调制通信系统》相适应,见表2.4.2。

2.4.3 为了有效地利用数字微波传输通道,保证信息速率与传输系统的容量匹配及接口的灵活性,数字微波的容量系列,除具有2.4.2标称容量系列外,还可采用基群、二次群和三次群的2倍系列,其容量系列如下:

2×2048kbit/s其等效话路数为60路;

2×8448kbit/s其等效话路数为240路;

2×34368kbit/s其等效话路数为960路。

表2.4.2 数字微波容量系列

系   列  等  级 基    群 二  次   群 三  次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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