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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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361279 来源: 中国特种设备采购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司发文
质技监锅字[2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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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
违法行为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批复

 

包头市技术监督局、赤峰市技术监督局:

    近日收到你两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请示(包技局锅[1999]3号,赤技监发[1999]152号)。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原劳动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气等特种设备的**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办发[1998]84号)。各地也将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气等特种设备的**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作为具有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也具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气等特种设备的执法职能。

    2、在机构改革期间,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的连续性、严肃性、有效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的《 关于机构改革期间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8]82号)中,明确要求“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深入扎实地抓好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工作”,“要继续贯彻实施中央及地方现有的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方面的法律、法规,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和职能已经划入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继续贯彻执行中央及地方的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省级人大的职业**卫生或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实施**监察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新制订的有关规章,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卫生部颁发的《医用氧舱**管理规定》应照章执行。

    3、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行国家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程度进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二000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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