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监会详规厂网电费结算 缓解电企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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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281559 来源: 国际电力网

     2007年至今电煤价格上涨较快,各发电企业资金压力增大,国家电监会昨日正式公布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旨在保证发电企业能及时从电网得到电费结算资金。

     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对电费结算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详细界定,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事实上,按照电监会的公布情况,目前已经是厂网分开后电费结算*好的时期,**大部分电网的电费计算率都是100%。不过,厂网分开后**的未结算的电费问题仍比较突出,仅湖南、贵州电网公司对发电企业陈欠电费分别超过10亿元,一直未予支付。但这在本次《办法》中未涉及。

     2008年年初以来,由于电煤货源十分紧缺,部分电厂为能按时足额拿到电煤,已经按照煤矿的要求采取现金结算,如果网厂之间电费结算未能及时到位,将使企业的流动资金处于紧绷状态,影响发电企业电煤采购。

     江西省一发电企业负责人对《**财经日报》表示,今年电煤价格不断攀升,企业在亏损状况下又难以及时得到银行的有力支持,资金早已吃紧。雪灾之前,电网延期支付电费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但在雪灾后经各方督促,上述问题已有所好转。

     而在此前发布的《2007年度**电力“三公”调度交易及网厂电费结算情况通报》中,电监会就披露说,部分购受电合同中吊费结算时间同电监会发布的合同范本不符,个别电网电费结算现金比例过低。

     针对上述情况,该《办法》要求,发电企业当月上网电费应在次月底全部结清。电网企业应当在上网电费确认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该期上网电费的50%,并应在上网电费确认日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电网企业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的,应当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

     同时,电费结算采取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对使用汇票、本票结算比例比较高的,应当在厂网之间的购售电合同中予以约定。

     电监会表示,《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的电费结算。电网企业与其内部所属电厂电费结算,享有政府特许权的外资控股电厂的电费结算,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供电的电费结算等参照本《办法》执行。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价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按照市场运行规则的规定执行。

     同时,该《办法》也明确了电监会对电费结算的监管责任。

     该《办法》要求,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费结算情况。电力监管机构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电费结算监管报告,并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记录纳入电力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系统。《办法》明确,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在进行电费结算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出现违规行为时,将由电力监管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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