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取消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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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290725 来源: 国际电力网

    发改委、财政部、电监会昨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甄别工作,并调整差别电价收入用途,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

    通知要求,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甄别工作。相关部门要对本地区高耗能企业进行逐个甄别,将其区分为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并公告。

    调整差别电价收入用途。将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

    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取消国家出台的对电解铝、铁合金和氯碱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1999年,13家产能规模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优惠2分钱左右;2000-2005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氯碱企业用电价格比其它工业企业平均每千瓦时累计少提价约2分钱。通知决定取消上述电价优惠政策。

    对铁合金行业的电价优惠,自2007年10月20日起全部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各省(区、市)现行销售电价表中在大工业电价下单列“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电价的,执行该类电价;没有单列上述高耗能行业电价的,执行大工业电价,不再另行优惠。

    电解铝行业的用电价格,在销售电价表中单列或注明实行优惠的,原则上应在2007年内予以取消,改为执行大工业电价下的“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若单列的电解铝行业电价与上述电价价差每千瓦时大于5分钱的,2007年内先取消电价优惠5分钱,其余优惠原则上2008年内取消。对氯碱行业的电价优惠,原则上2008年内取消。

    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对仍在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用电名义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的四川、湖北等省,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行为。

    今年四季度国家发改委、电监会将组织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情况;电网企业提高、降低或变相降低标准向有关高耗能企业收取差别电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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